公告修正「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」第三點、第九點、第十點、「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」及「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」,自即日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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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修正「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」第三點、第九點、第十點、「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」及「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」,自即日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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